香港職業及專業技術提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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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AS)
職業專業技術人才認定及入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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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VP) 0947 (5/2024)
I. 引言
1. 本指南旨在為有意根據職業及專業技能提升計劃(下稱【計劃】)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就業的人士,概述有關的人才認定級別。
2. 高技計劃旨在吸引大陸具有超凡職業技能和豐富工作經驗的高技人才來港探索機遇。這些人才包括行業領域中的高收入人士和職業院校的高技能畢業生。
3. 有意根據高技計劃申請前往香港特區的人士,再提出申請時無須已在香港特區覓得工作。他們只需要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獲准在港逗留。申請人可以選擇按下文4(A)至4(E)段所列的其中一個類別而提出高技計劃的申請:
II. 申請資格
4. 根據“香港職業及專業技能提升計劃”要求,面向內地優秀職業及專業技能人才組織評定,吸引具有超強技術的專業技能人才入港工作。香港職業及專業技能提昇計畫項目中心根據申請者的年齡、學歷、技能等級、工作經驗、語言能力進行綜合評定,對內地領域人才做以下人才等級的分類。
(A)A類人才:國際頂尖職業技能人才
(大陸)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科學院、工程學院院士;世界五百強企業技能高管人才;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2000萬港幣以上且提供證明材料;認定前年薪折合港幣200萬港元或以上;世界技能大賽銀牌及以上獲得者;中國職業技能大賽金牌獲得者;(大陸)首席技師職業資格或等級;擁有全球百強大學碩士學位;年齡不超55週歲(不在四項範圍內);其它具有認定資質的機構開具的A類或同層次的人才認定證明;以上條件需滿足四項及以上。
(B) B類人才:行業領域技術骨乾人才
(大陸)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職業資格或等級;10年以上行業工作經驗;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1000萬港幣以上且提供證明材料;認定前年薪港幣100萬港元或以上;世界技能大賽銅牌及以上獲得者;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擁有全球百強大學士學位;年齡不超45週歲(不在四項範圍內);其它具有認定資質的機構開具的B類或同層次的人才認定證明;以上條件需滿足四項及以上。
(C)C類人才:行業領域高潛力專業人才
(大陸)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等級;5年以上技術類崗位工作經驗;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選手;中國職業技能大賽前五名;中華職業技能大獎或全國技術能手獲得者;擁有大學學士學位;年齡不超40週歲(不在四項範圍內);其它具有認定資質的機構開具的C類或同層次的人才認定證明;以上條件需滿足四項及以上。
(D)D類人才:行業領域專業人才
(大陸)技師職業資格或等級;3年以上技術類崗位工作經驗;中國職業技能大賽前十名;省級技術能手獲得者;擁有大學學歷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學歷;年齡不超35週歲(不在四項範圍內);其它具有認定資質的機構開具的D類或同層次的人才認定證明;以上條件需滿足四項及以上。
(E)E類人才:職業技能人才
(大陸)高級工職業資格或等級;2年以上技術類崗位工作經驗;省級職業技能大賽前五名;市級技術能手獲得者;擁有大學學歷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學歷;年齡不超30週歲(不在四項範圍內);其它具有認定資質的機構開具的E類或同層次的人才認定證明;以上條件需滿足四項及以上。
重 要 須 知 :
1 全 年 收 入 是 指 應 課 稅 的 就 業 或 業 務 收 入 , 包 括 薪 金 、 津 貼 、 股 票 期 權 及 從 其 擁 有 的 公 司 所 得 的 利 潤 。 由 個 人 投 資 所 產 生 的 收 入 不 會 計 算 在 內 。
2 合 資 格 大 學 是 指 合 資 格 大 學 綜 合 名 單 ( 下 稱 「 綜 合 名 單 」 ) 載 列 的 大 學 / 院 校 。 綜 合 名 單 是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根 據 (i) 泰 晤 士 高 等 教 育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 Q S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 美 國 新 聞 與 世 界 報 道 全 球 最 佳 大 學 排 名 及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世 界 大 學 學 術 排 名 這 四 個 指 定 的 世 界 大 學 排 行 榜 , 在 過 去 五 年 所 列 的 百 強 大 學 / 院 校 ;
3 申 請 人 從 合 資 格 大 學 所 獲 取 的 學 歷 水 平 , 必 須 等 同 於 香 港 認 可 的 學 士 學 位 標 準 。 為 免 生 疑 問 , 名 譽 學 士 學 位 將 不 予 接 受 。
4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是 指 畢 業 後 累 積 的 全 職 或 自 僱 工 作 經 驗 。
5 在 過 去 五 年 內 畢 業 以 「 畢 業 年 份 」 計 算 。
6 非 本 地 學 生 是 指 持 有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發 出 的 學 生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前 來 香 港 特 區 就 讀 的 人 士 。
5.申請人滿足以上條件後還需滿足基本認證條件
年齡:18週歲以上;
品格:無刑事犯罪記錄、不良入境記錄;
經濟能力:足以負擔本人及受養人的首年生活費;
語言:具備良好的中文書寫及口語能力(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英語可做第二交流語言;
健康情況:身體情況良好,可勝任香港專業技術職務工作;
III. 認定辦法及入港
6. 申請材料:人才認證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參與申請(申請人證件需在有效期內),申請人需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簽署《內地的中國居民赴港工作意願書》,所有材料可通過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中心郵箱。
此意願書只適用於申辦赴港工作的內地中國居民申請人。意願書需要載明申請人的工作單位、檔案所在單位,證明申請人當前在職狀況。且註明:倘若申請人成功獲得批准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本單位同意赴港工作。
7.入港及證書頒發,中心根據申請者具體條件推送香港特區用人單位,並將合適的崗位信息反饋給申請者,通過線上面試後,由中心頒發人才等級認定證書,納入職業及專業技術人才庫,申請者可憑證書入港就業,享該等級相應的人才政策及待遇。
重 要 須 知 :
1. 聘 用 公 司 須 上 載 的 文 件 ( 適 用 於 首 次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或 涉 及 轉 換 工 作 的 非 首 次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 所 需 文 件 ( 軟 複 本 ) 公 司 與 申 請 人 所 簽 訂 的 僱 傭 合 約 或 聘 書 , 註 明 職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僱 傭 期 的 詳 情 商 業 登 記 證 ^ 公 司 經 濟 狀 況 的 證 明 文 件 。
2. 申 請 人 、 隨 行 受 養 人 和 聘 用 公 司 即 使 已 經 提 供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資 料 , 但 入 境 處 仍 可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要 求 再 遞 交 更 多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和 資 料 。
3.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並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書 寫 , 必 須 附 上 經 由 宣 誓 翻 譯 員 、 法 庭 翻 譯 員 、 認 可 翻 譯 員 、 註 冊 翻 譯 員 、 專 家 翻 譯 員 或 官 方 翻 譯 員 核 證 爲 真 實 譯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4.所 有 申 請 均 由 入 境 處 負 責 處 理 及 審 批 。 申 請 審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根 據 當 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處 理 。 即 使 申 請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請 資 格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仍 保 留 拒 絕 個 別 申 請 的 絕 對 決 定 權 。
5. 如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或 申 述 , 即 屬 犯 罪 。 入 境 處 在 核 實 隨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所 提 交 的 資 料 及 文 件 是 否 真 確 時 , 或 會 進 行 實 地 探 訪 。 根 據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報 失 實 或 填 報 明 知 其 為 虛 假 或 不 相 信 為 真 實 的 資 料 , 即 屬 犯 罪 , 而 任 何 獲 發 的 相 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或 獲 准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或 在 香 港 特 區 逗 留 的 許 可 , 即 告 無 效 。
免 責 聲 明
6. 香 港 職 業 及 專 業 技 術 提 升 計 劃 項 目 中 心 對 本 指 南 有 最 終 解 釋 權,本 指 南 內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入 境 處 不 會 對 任 何 因 本 指 南 所 載 資 料 而 引 起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負 責 。 本 指 南 不 對 入 境 處 的 審 核 做 任 何 承 諾,保 留 在 任 何 時 間 刪 去 、 暫 時 撤 銷 或 修 訂 本 指 南 內 任 何 資 料 的 權 利 , 並 可 行 使 絕 對 酌 情 權 , 無 須 給 予 任 何 理 由 或 事 先 通 知 。 並 保 留 權 利 可 不 時 更 改 上 述 安 排 的 有 關 資 格 準 則 及 其 內 容 而 無 須 事 先 作 出 任 何 通 知 。
7. 中 心 不 建 議 申 請 者 在未 收 到 香 港 公司 雇 傭 合 約 或 聘 書 前 解 除 現 有 工 作 的 勞 務 合 同,且 中 心 不 承 擔 申 請 人 因 未 成 功 獲 得 簽 證 而 導 致 失 業 造 成 的 一 切 責 任 和 後 果。